一直以來本澳租賃市場普遍使用「生死約」,但租賃法裡並沒「生死約」的內容,原因是「生死約」由市場自行調節而來,因租賃法的部份條文不符合用家的要求,例如租客提前終止租約,出租方有權要求補償等要求,甚少租約完全按照租賃法訂立。